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深入实
施“人才强校”战略,贯彻学校党委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部署,建设一支与学校事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经认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和真才实学,由学校全职引进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家、学者,一般应有博士学位。
第三条工作原则
(一)按需引进原则。坚持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
重大需求为导向,聚焦国家重大战略,瞄准学科前沿,立足“全面建成化工及相关学科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长远办学目标,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人才引进的类别和方向,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二)校院两级管理原则。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遵循校院两
级管理原则,建立“学校为主导、学院为主体、学科为基础、团队为依托”的人才引进工作机制,遵从“严格程序、重在使用、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选用机制。
(三)公开公平原则。人才引进工作重点考察考核引进人
才的思想品德、师德师风、学术水平、协作精神、国际交流能力等方面,坚持公开招聘、程序规范、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确保过程公开、结果公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主体职能
第四条学校工作机构与职责
在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
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人事处根据工作分工具体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学院工作机构与职责
学院成立人才工作小组,负责人才引进计划的拟定和实施,为引进人才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和相关平台。学院人才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组成,负责对引进人才的思想品德、师德师风、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业绩进行考察考核,提出考核引进意见。
第三章人才引进条件
第六条入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
2.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
学识、有仁爱之心;
3.突出品德、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具有与应聘岗
位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
4.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和学术交流能力;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
(二)具体条件(详见附件)
各类引进人才的业绩成果一般要求是在近五年内取得。从
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其学术论文要求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其学术论文要求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限导师为第一作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引进:
(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二)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三)现役军人;
(四)在职位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人才引进类别及聘用形式
第八条人才引进设置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青年人才六个类别,其中,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分为A、B 两个档次,青年人才分为A、B档和协议制。
第九条人才聘用形式分为长聘制、准聘制和全职聘用三
种形式。长聘制是指学校与受聘人建立长期的聘用关系(有事业编制);准聘制是指学校与受聘人约定在一定聘期内建立的聘用关系,学校参照事业编制人员进行管理,准聘制人才聘期满考核合格后可转为长聘制;全职聘用是指学校与受聘人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建立的聘用关系(无事业编制)。
第十条第一类至第五类人才的引进,聘用形式为长聘制,
首聘期一般为4 年;第六类青年人才聘用形式为准聘制,首聘期3 年。
第十一条以团队整体形式引进的人才,团队成员的个人
引进类别根据其实际水平参照人才引进类别标准执行,另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全职聘用人员是学校学科发展或完成某一具体
项目所需要的经认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的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专家、学者,聘期一般为3-5 年。聘用期满,根据学校需要并结合本人意愿,可续聘。
第五章人才引进待遇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待遇标准具体见附件。
第十四条新入职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
照入职备案批准的岗位兑现相关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各类人才获批省级人才称号的,签订人才工作
协议,享受人才津贴(按湖北省相关政策执行),其他待遇不变,并接受聘期考核;获批国家级人才称号的,签订人才工作协议,不重复享受人才津贴,年薪、科研启动费和实验室建设经费按照就高原则相应调整,其他待遇不变,并接受聘期考核。
第十六条第六类青年人才在首聘期内获批省级及以上人
才称号后,本人可申请提前通过首聘期满考核,转为普通教师管理。
第十七条各类人才转为普通教师管理后为我校服务期均
不得少于8 年(含首聘期)。首聘期未满因个人原因离校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处理。其配偶属于学校安置工作的,须同时调离或解除聘用。
第十八条各类人才薪酬为税前收入,含公积金、社保等
个人部分。除协议制和全职聘用人员外,各类人才薪酬均实行年薪制。年薪薪酬分为固定和浮动两部分,第五类及以上人才(“一事一议”除外)每年将年薪标准的70%作为固定薪酬按月发放,其余30%作为浮动薪酬根据聘期满考核结果发放。第六类人才每年将年薪标准的80%作为固定薪酬按月发放,其余20%作为浮动薪酬根据聘期满考核结果发放。其中:
(一)固定薪酬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政策性津补贴
和基础性绩效由学校按月发放,其他薪资划拨到所在单位,由各单位根据绩效管理办法和考核情况发放。
(二)长聘制人员首聘期内中期考核时,如果完成核心任
务,可以申请发放前两年未发放的浮动薪酬。
第十九条协议制引进人员纳入学校专任教师管理,其工
资待遇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标准发放。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政策性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由学校按月发放,其他薪资划拨到所在单位,由各单位根据绩效管理办法和考核情况发放。
第二十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人才在校全职工作期间由
学校统一缴纳社保。
第二十一条安家费是学校为新引进人才提供的人才津贴,
用于帮助新引进人才安置家庭和生活,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各类人才(“一事一议”除外)正式报到一年后可按聘用期限分年度发放安家费,最后一次安家费须聘期考核合格后发放。特殊情况需要提前一次性领取的,须提交相关材料,
学校审核通过后发放,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各类人才首聘期内约定的聘期核心任务不重
复享受学校绩效奖励,其他按照学校当年执行的绩效奖励文件执行,另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各类人才转为普通教师管理后,其工资待遇
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等级标准发放。另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相关政策或协议执行。
第六章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制定计划。各学院(部、平台)根据学科、
专业、课程、团队建设等需要,拟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经本单位教授(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编制学校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根据批复结果下达各学院(部、平台)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第二十五条发布信息。学校通过网络平台、国内外知名
期刊、招聘会等多种渠道面向海内外发布招聘信息。各学院(部、平台)可根据实际,经学校审核后发布本单位(团队)招聘公告。各学院(部、平台)和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密切配合,加强与应聘人员的联系和沟通,积极跟进。
第二十六条个人申请。校外人员通过学校网上招聘系统
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院(部、平台)也可向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推荐人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学院考察
(一)学院(部、平台)负责审核申请人材料及面试,面
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所需业务能力,实行百分制,满分100 分。面试当场评分,成绩现场公布。
(二)学院(部、平台)分党委(党总支、直支)负责考
察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提出初步意见。
(三)学院(部、平台)教授(学术)委员会评议,重点
考察其教学能力、前期成果、学术水平等,并提出初步意见。
(四)学院按照规定程序,经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
研究同意后,确定人才类别、岗位工作任务、支持条件等内容,提出建议意见后报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学校审批
(一)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提请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或人才工作专班对各学院(部、平台)申报的拟聘人员基本情况、人才类别、岗位工作任务及支持条件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二)校长办公会审议,第四类及以上人才还需报校党委
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体检和心理测评。学校通知拟引进人才参加
体检和心理测评。
第三十条公示。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对体检和
心理测评通过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备案和聘用
(一)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即时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人才引进情况。
(二)学院与拟引进人员及所在团队签订三方协议,报人
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学校与拟引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按照程序协助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第七章聘期任务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人才引进后按聘用合同管理,并依据合同约
定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聘期基本任务
(一)各类人才的聘期任务由各学院(部、平台)与本人、拟进入团队协商后确定,明确核心任务,在人选申报时一并报学校审定。注重兼顾人才的成长性和发展性,要求的一致性和差异性。
(二)全职聘用人员的聘期任务由各学院(部、平台)或
团队、项目组等根据需要提出,经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初审,按要求分别提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考核
各类人才考核分为中期和聘期满考核,考核等次分为合格
和不合格。中期考核由各学院(部、平台)负责组织实施,聘期满考核由学校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长聘制教师首聘期期满后,可依据考核结果和学校
岗位聘用与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新聘期的岗位,也可参与学校当年人才体系选聘。
(二)准聘制教师首聘期期满后,考核合格可转为长聘制
教师,可按学校岗位聘用与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竞聘新岗位;不合格者经所在单位考核小组研究同意后,可申请延长聘用期限,延长期每次申请不超过1 年,最多可以申请2 次。
(三)各类人才延长期满考核仍不合格者,由学院综合评
估,提出解除聘用关系或申请转入其他岗位或转为长聘制人员等建议报学校研究决定。
(四)各类人才聘期满考核结果与职称评定、岗位聘用、
奖励性绩效、团队进人计划等挂钩。
(五)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解除聘用关系:
1.因健康或其他个人原因离岗或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2.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给国家、学校造成
重大损失的;
3.违反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八章人才服务
第三十六条安家费
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编制年度安家费预算,根据
人才协议中的安家费额度,按照工作安排和领取流程审核发放,动态更新安家费剩余额度。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保障。(责任单位: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计划财务处)
第三十七条科研启动费
科学技术发展院根据人才协议中的科研启动费额度,编制
年度项目预算,动态更新剩余额度。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经费立项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拨付,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协助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发展院、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设备费)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人才协议中的实验室建设费额
度和人才申报的设备情况,编制年度预算,动态更新剩余额度,统筹纳入学校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各相关学院(部、平台)负责收集人才需求并组织一级论证,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发展院根据需求负责组织相应的二级论证,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报学校审议立项,计划财务处负责预算审核并落实预算经费安排,招标采购处负责具体实施采购及后续报账工作。(责任单位: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发展院、招标采购处、计划财务处、学院(部、平台))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建设经费(实验室改造费)
基建与维修处根据人才协议中实验室建设费额度(实验室
改造费),编制年度预算,动态更新剩余额度。人才提出装修需求,所在学院(部、平台)初步审核,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确认房源后反馈给基建与维修处。改造经费超出相应标准时,由基建与维修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招标采购处启动招采流程。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基建与维修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招标采购处、计划财务处、学院(部、平台))
第四十条科研用房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科学技术发展院和学院(部、平台)协调解决第三类及以上人才科研用房;人才所在学院(部、平台)协调解决其他类人才科研用房需求。(责任单位: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学院(部、平台))
第四十一条其他服务
党政办公室、人事处和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协调解决人才
子女入学;人事处和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协调解决符合条件的
人才配偶安置工作;保卫处协助人才办理暂住证、落户手续等问题;本科生院和学院(部、平台)协调解决人才日常教学工作;研究生院和学院(部、平台)协调解决人才研究生导师资格及研究生招生等问题;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协助人才办理出入境证件申请、延期、注销等,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保卫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学院(部、平台))
第四十二条人才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实验室建设经
费、科研用房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共享。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各学院(部、平台)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做好本单位人才引进工作规划,精准制定人才引进需求清单,加强全过程的规范管理,定期向联系校领导汇报,及时与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对接沟通。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对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考核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对在人才引进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各单位
和个人,按照顶尖人才100-200 万元/人次、领军人才50-100万元/人次、拔尖人才A 档30-50 万元/人次、拔尖人才B 档20万元/人次、杰出人才A 档10 万元/人次予以奖励,具体以学校决议为准。奖励分配方式如下:
(一)各单位用于人员经费奖励不超过总奖励额度的50%。
重点奖励在人才引进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剩余部分用于学院事业发展经费;
(二)人才引进奖励须实质性引进后兑现,其中正式到岗
工作后第一年发放40%,第二年发放30%,首聘期考核合格后发放剩余的30%;
(三)经各类平台(团队)推荐引进的人才,按照签订的
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在湖北省实施博士后倍增计划期间,师资博
士后A 档3 年内出站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师资博士后B档3 年内出站且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定可转为长聘制教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
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出台之前按照原政策引进的人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
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武工大人发〔2022〕9 号)、《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武工大人发〔2024〕4 号)
同时废止。